以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51条的规定,主要涉及机动车驾驶员的行为规范和责任要求。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以下事项:
1.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行车安全,服从交通管理;
2.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配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带,并要求乘车人员同样配戴安全带;
3.机动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速度行驶,不得超速行驶;
4.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和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明确辨认交通信号的含义并遵守;
5.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行驶,不得闯红灯、压黄线、不按交通规则行驶等违法行为;
6.机动车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不得拨打手机或者在持有手机的情况下接听、发送短信的行为;
7.机动车驾驶员应当确保行车视野良好,不得驾驶视线被遮挡的车辆;
8.驾驶摩托车的人员应当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头盔;
9.驾驶机动车时不得饮酒或者醉酒;
10.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停车报警并进行救助,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以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51条的规定,主要涉及机动车驾驶员的行为规范和责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