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律常识100题(法律常识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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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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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丙构成共同犯罪B赵某之妻提出离婚,赵坚决反对,并与其好友高某商量对策。赵某与高某构成共同犯罪C甲将其依法持有的猎枪寄存乙处,某日甲至乙处。甲乙构成共同犯罪D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一狭窄街巷抢劫。在本案件的事实中,题干中明显出现以绑架为客观行为要件。而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法律常识试题及答案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A 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构成共同犯罪
B 赵某之妻提出离婚,赵坚决反对,并与其好友高某商量对策。高某说,想办法把她脸弄伤,让她不能再嫁人。于是两人合谋买了一瓶强酸装入喷雾器内,并约定某晚一起去赵妻娘家,毁其妻的容貌。当晚,高某的小孩患急性痢疾,高失约未去,赵独自一人毁了其妻的容貌。赵某与高某构成共同犯罪
C 甲将其依法持有的猎枪寄存乙处,某日甲至乙处。对乙讲明,要用该猎枪杀丙,请乙交还猎枪,甲遂持枪杀丙。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一狭窄街巷抢劫。张叫李把住街口,防止他人进来,自己深入街巷,持刀抢劫了一妇女现金3000元。张欲独吞此款,对李讲该妇女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李信以为真。张、李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A.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某晚去某超市盗窃,由甲提供一辆三轮车。届时甲因害未去,由乙、丙、丁三人用甲提供的三轮车盗走超市的大批名贵手表。
B.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只得返回家中
C.于某日携带匕首前往乙家,准备杀乙泄愤,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
D.甲在树丛中向仇人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不再开枪
这两道题是公务员考试的真题,当时给的答案是:
第一题D 【解析】由定义可知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A项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B、C项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故答案为D。
第二题A 【解析】由定义可知犯罪预备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尚未实施。B、C、D项全为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故可排除。而A项中的犯罪虽然也已经实施,但甲在其中只是起到了准备的作用,并没有参与犯罪的实施过程。由此可知正确答案为A。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个答案有待商榷。
个人认为应该是:
第一题:BD
第二题:C
A项中四人构成共同犯罪,因乙、丙、丁三人构成犯罪既遂,甲不单独成立其他犯罪形态,即甲与其他三人一起构成犯罪既遂;B项中,甲是因其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中止了犯罪,所以构成犯罪未遂;C项中,甲中止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深感害怕”,而不是“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即“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所以,甲不构成犯罪未遂,而是构成犯罪预备,或者说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D项中甲已实施了犯罪行为,构成犯罪过程中的犯罪中止。法律常识题问题
一、关于第一个问题的分析:
1、绑匪的行为应该构成拐卖妇女罪,属于犯罪未遂。理由如下:1、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叛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而所谓的绑架是指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的强制性手段劫持妇女的行为。只要绑匪实施以上行为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构成本罪。在本案件的事实中,题干中明显出现以绑架为客观行为要件。至于拐卖行为是否“违背于被害人的意志”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即使是妇女自愿的被拐卖也不能因此而免除拐卖者的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2、未遂与中止的比较: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而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 果发生的。 两者的区别在于主动还是被动。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是其有自动性,即由于主观意志因素的放弃或防止导致犯罪未完成。自动(视为中止)的表现:接受劝说;害怕法律制裁;虽然客观失败,本人主动放弃。被动(视为未遂或预备)的表现:自然力等外界障碍;自身能力如体力、技巧;错误、错觉、幻觉。 本案当中,显然是绑匪因为自己的视觉判断错误,最终导致自己被动地放弃自己原本的目的。所以因为是被动放弃,所以构成犯罪未遂。
3、不构成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而这里题干中提到使用的是“绑架”的客观手段。也称为劫持,是指违背被害者或法定监护人的意志,使用强制性手段将被害人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剥夺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一是本案中,丑女其实早就想被别人拐卖,心里面一直想促成这个条件,绑匪绑架其并没有违背其行为意志。(当然利用诱骗、药物麻醉、用酒灌罪外,但本案不适用这些情形)二是尽管丑女已经被绑匪控制与管领之下,也没有出现向丑女家人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其目的也是非常明显的,就是拐卖。当发现不是美女后,就知道买出去也值不了多少钱,所以被动放弃其行为。如果是以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而不必要在乎相貌的美丑,而是身份没有错就可以了。
二、关于第二个问题的分析:
如何理解丑女“你若不娶我,我就要你的车”这句话的真正的含义呢?是判断本案的前提基础。要解决这个前提基础,而必须要明白以下几个问题,不能草率判断。我个人倾向于绑匪因胁迫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1、丑女内心活动的分析:丑女因为明知绑匪已经限制自己的人身自由(至于绑匪是否犯罪,犯什么罪,相对于普通的老百姓丑女来讲,不容易判断,故在此不做分析),可以推定这是不法行为。所以,提出两个在逻辑上有顺序的要求,第一个条件是绑匪娶她,所以今晚的事情就当没有发生。如果没有满足她的第一个要求就要取得绑匪一定的财产,即是车。而这两个要求都是基于一个原因力而产生,即是如果绑匪同时拒绝这两个条件,丑女就到公安机关告发他。虽然丑女这一行为违法行为,但不影响胁迫的成立。分析到这里,我们就可以联想到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形应该认定为胁迫。
2、绑匪内心活动的分析:绑匪因为害怕丑女举报自己的行为。精神上已经有非常大压力。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如果一旦美女将来举报自己,自己将构成犯罪。从而失去自由等等。尽管当时他还未失去自由,但丑女这种语言的威胁,再加上自己内心的推测。已经明显地“陷入恐惧”之中。虽然对于是否“陷入恐惧”,应该已以客观标准为原则,但也不能排除以主观为例外进行判断。值得注意的是,胁迫的构成要件之一,非不一定是表意人已经陷入无法反抗的境地,“陷入恐惧”之中也是可以的。
3、属于哪种意思表示类型?无论是心中保留,还是虚伪表示都属于意思表示的欠缺。也称为非真意的意思表示。是指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不能平衡一致的情况。它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有区别的。前这是主观的,后者是客观的。而胁迫又属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绑匪当场的意思完全是丑女以某种非法手段迫使绑匪违法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作出的,是非自愿客观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