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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知识大全(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罪刑各论概说)

时间:2024-03-29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2 栏目名: 美食大全 文档下载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罪刑各论概说第十三章罪刑各论概说本章主要有以下3点。如:上述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诽谤2种行为,其实包含了2个犯罪的基本罪状、2个罪名、2个犯罪。我国刑法采用这种规定方式。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罪刑各论概说

第十三章 罪刑各论概说

  本章主要有以下3点。

  1.把犯罪分为10类;2.根据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结果是分为10类,即分则10章;3.根据各类犯罪的危害性程度轻重对各类犯罪排列先后顺序;4.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具体犯罪排序。

  1.罪状、罪名、法定刑

  在刑法分则中,凡具体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条文都分为二个部分:前一部分规定犯罪的基本特征或者犯罪名称,这一部分称为罪状;后一部分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判处的刑罚,这部分称为法定刑。每一个罪状包含了对该种罪特有的犯罪构成,是准确定罪的法律根据,每一个罪的法定刑规定了对该罪处罚的相对确定的刑罚幅度,是量刑的法律根据。

  例如,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一部分是罪状,包含罪名;后一部分是法定刑。

  2.应当能识别罪状的种类

  罪状的种类有:(1)简单罪状;(2)叙明罪状;

  (3)引证罪状;(4)空白罪状。

  3.一条文规定数行为的情形

  通常一条文规定一行为、一罪状、一个犯罪,但也有一条文规定多行为的情形。如:

  (1)上述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诽谤2种行为,其实包含了2个犯罪的基本罪状、2个罪名、2个犯罪。

  (2)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个条文包含了可供选择的几个罪状,即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行为人有其中的一个罪状,就构成一个独立、完整的罪;具有其中的数个罪状,也就成立一罪。罪名根据行为人具备的罪状确定,也称“选择的一罪”。

  4.应当能识别法定刑的种类

  法定刑的种类有:(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我国刑法一般不采用这种规定方式。(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我国刑法不采用这种规定方式。(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我国刑法采用这种规定方式。

  5.解读分则法条的方法和知识

  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解读:

  (1)本条共有4款,规定的是非法拘禁罪(罪名)

  (2)第1款规定的是非法拘禁罪基本犯罪构成(罪状)和法定刑。

  (3)第1款的“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和第4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是法定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4)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其中“犯前款罪”,属于引证罪状。

  (5)第2款“……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理论上通常称为“转化罪”,即非法拘禁行为性质发生转变,成立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6)第1款中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指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4者中选择其一处罚。其中“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期的下限依照刑法总则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即为6个月以上。同理,“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也依刑法从总则刑期的一般规定。刑法第42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刑法第38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刑法第55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本法第57条规定是指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外,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7)第1款中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中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刑,属于刑法第56条规定的“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的情形,对非法拘禁罪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

  再如,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

  (1)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①客体,即复杂客体,既侵犯人身又侵犯财产。其中侵犯人身是主要客体。②客观方面,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索取不法利益。③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人。④主观方面,故意犯罪,通常“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在绑架他人的场合,是“目的犯”。

  (2)从处罚方面看:“……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表明,对绑架罪在判处主刑的场合,必须附加适用(并处)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换言之,在判处了主刑的场合,没有附加适用(并处)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是错误的。假如法律规定:“……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意味着,可以既判处主刑同时又附加适用罚金刑,也可以不判处主刑,仅仅单处罚金刑。

  (3)“……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是绑架罪的加重犯。其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杀害被绑架人”属于一个罪行(故意杀人)作为另一罪行(绑架)加重情节的情况,大约可以算作情节加重犯。

  (4)“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意味着死刑是 情况的适用惟一主刑,但不排除行为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而实际不适用死刑,如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犯罪时不满18周岁等法定情节。“并处没收财产”,意味着必须附加适用没收财产刑。

  (5)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即使是判处有期徒刑的,因为绑架罪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也可以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

  法条竞合的表现和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要有法条竞合的意识。刑法分则中存在大量法条竞合现象,使刑法分则条文的适用变得更加复杂。仅仅掌握分则各罪的特征,还不一定能正确地适用法律定罪,还必须掌握法条之间的竞合关系,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定罪。因此,树立法条竞合的观念和意识,对于掌握分则各罪,具有战略意义。(关于法条竞合,参见本书罪数部分)

法律常识中刑法知识: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是阶级社会中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一般来说,犯罪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因危害其经济利益和统治秩序而用刑罚加以禁止的行为。我国刑法对犯罪概念做出了科学的概括。《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这是我们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法律依据。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是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要件,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是某些犯罪构成的条件。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和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

(1)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在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这种能力。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是由罪过、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方面因素所构成。

罪过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1)犯罪故意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犯罪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

(2)犯罪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根据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有预见,犯罪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意外事件

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即所谓的意外事件,则不构成犯罪。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主体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采取正当防卫而使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构成避险过当。对于避险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以及犯罪的既遂,是故意犯罪行为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几个不同的形态。故意犯罪过程是行为人的主观到客观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中存在因主客观各种原因停止下来的犯罪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

1.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形。

刑法规定:对犯罪预备的罪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刑法规定:对于终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1)二人以上共同犯罪;(2)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3)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六)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在处罚单位犯罪时采用“两罚制”原则。所谓“两罚制”原则指对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刑法的基础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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