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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识论文(求一篇论文,以”生活中的法律”为主题)

时间:2024-03-30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美食大全 文档下载

当晚,李力在小刚回家的路上对小刚一顿暴打,看见有人来才仓皇逃跑。从此李力打架斗殴,走上了一条不归路。不遵守纪律,会得到老师的惩罚,可是如果不罪受法律,就会得到法律严格的惩罚。要想真正做一个守法的公民,就必须要多学习法律知识,自觉依法办事,不做违法的事情,用法律武装自己的头脑。最后用户找了许多相关部门,历经千辛万苦,终于为自己讨回了公道,那家厂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法律作文400字

法律作文400字汇总八篇

  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写过作文,肯定对各类作文都很熟悉吧,作文根据体裁的不同可以分为记叙文、说明文、应用文、议论文。为了让您在写作文时更加简单方便,以下是我整理的法律作文400字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法律作文400字 篇1

  “警察叔叔抓了犯罪的人,然后交给法官叔叔依据法律进行判刑。”这样的法律故事我们经常从电视上看到,或者听大人们讲起。一直以为,法律就是对付坏人的武器,离我们很遥远。但如今,我渐渐的明白了,法律无时无刻不在我们的身边,无时无刻不在保护着你我他。

  就拿我们读书来说吧!我们都知道,我们满 6 周岁都要上小学一年级读书,可是你们知道这是谁规定的吗?这就是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我们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我们必须接受从小学到初中的九年义务教育,所以爸爸妈妈们必须把我们送到学校读书。如果有一天你的爸爸妈妈不让你读书了,嘿嘿!那他们就违法了,法律也会惩罚他们的哦。不过,法律保护我们读书的权利,我们也一定要认真的读好,将来做对社会有用的人。

  再举个例子吧!“红灯停、绿灯行”,这个我们在幼儿园时候就已经耳熟能详了,这也是法律规定的。所以,我们在过马路的时候,不仅要自己遵守,还要及时提醒爸爸妈妈以及身边的人,不要闯红灯,因为那可是违法的行为。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不能乱扔垃圾、不能乱拿别人的东西、不能在旅游景点乱写乱画……这些看似很小事情,原来都有法律规定的。我们可要时时刻刻注意哦,争取做一个遵守法律的小模范。

法律作文400字 篇2

  法律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一种保护,但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更是一种保护,我们青少年就像那一颗颗嫩绿的小草,稍微一不给我们浇水,我们就会枯萎。

  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个关于青少年法律的故事,故事的名字就叫《经常旷课不应该》。

  李力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自从爸爸妈妈离婚以后,他就和奶奶生活在一起。李力本来就对学习感到吃力,以前有爸爸和妈妈辅导还好一些,现在文化水平低的奶奶根本在学习上不能辅导李力,李力的成绩越来越差。尤其是英语课,李力就更搞不懂了。起先李力还每天都去学校上课,后来李力想,干脆不去了。早晨背着书包对奶奶说上学去了,到了中午学生放学的时间在回家,其实是在大街上的网吧呆上一中午,他和他的同学说,奶奶病了需要照顾几天,叫他同学和老师请假一星期。其实,奶奶根本就没有病。李力在这星期里认识了社会上品行不良的人,并与其“哥们”相称。从此以后经常和他们在一起抽烟,喝酒,赌博,看黄色录像等等。

  有一天他的一个哥们对他说:“我看小刚这人不顺眼,你去教训教训他”,李力为了表明自己的所谓“义气”就说:“为了朋友我可以两肋插刀。”当晚,李力在小刚回家的路上对小刚一顿暴打,看见有人来才仓皇逃跑。

  从此李力打架斗殴,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我们青少年分辨是非的能力弱,很容易被引诱而误入歧途,我们绝不能向李力学习,当然更不能和品行不良的人交朋友,我们一定要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

法律作文400字 篇3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中,作为21世纪的建设者的我们无忧无虑地生活着。那是什么东西让我们有了和平美好的生活呢?没错,正是法律。

  法律好比在悬崖边的一道护栏,护栏里面是舒适、美好的家园,遵纪守法的人一定会过上美好的生活;相反,如果翻越栏杆的人就会走上不归路,也会遭受法律的严惩,一个人也不可能脱逃。

  可你有可能会说,法律有什么好的?没有了,没有了它我们就可随心所欲地出入网吧、KTV等法律不允许我们去的场所,那么,你有没有想过没有了法律,我们还敢去公园玩吗,我们还敢快快乐乐、开开心心的出去玩吗?说不定就有看你不顺眼的不法分子成你没有防备时将你杀掉了。

  古今中外,哪个触犯法律的人可以落得一个好下场的?正是因为法律,我们大家才会有了今天的美好生活。

  作为祖国接班人的我们应该要用法律来不断地鞭策自己。在学校里应该遵守纪律,等到将来步入社会后,就应该遵守法律。不遵守纪律,会得到老师的惩罚,可是如果不罪受法律,就会得到法律严格的惩罚。

  所以,让我们从想在开始,从小就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法律作文400字 篇4

  在电视上看到这样一则报道:一位少年由于迷恋网络游戏,天天在家上网,把自己“关”在房间里,不去学校,不学知识,不与外界交流,不和父母说话。父母想见他一面都很难,每天只有给他送饭和上厕所时,才能见到他。整整两年时间,他都在电脑前泡着,变得面黄肌瘦。

  在我的身边,这样的例子也曾有过。这些人迷恋网游,沉醉于打打杀杀的虚幻之中,有的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断送了自己美好的青春和前程……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全社会都要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如果坚决不让未成年人进网吧玩网络游戏,他们也不会走到今天这个地步。就是因为一些黑心网吧,为了赚那几个小钱而断送了那些孩子的前程。

  不光是未成年人进网吧玩游戏犯法,生活中还有许多事情是违法的。闯红绿灯、偷东西、打架斗殴、损害他人利益和财产,12岁以下骑车上学……生活中处处有法律。要想真正做一个守法的公民,就必须要多学习法律知识,自觉依法办事,不做违法的事情,用法律武装自己的头脑。

  法律,让我们共同来拥护你,遵守你,让你伴我成长!

法律作文400字 篇5

  社会在飞速进步,我们的设备也在不断更新,使各种各样的信息、知识流通得很快。法律,现在对于我们这些生长的农村的孩子来说也不是很陌生的一个词眼了。

  星期天,我在家看电视,无意中看到这样一起投诉案件:一位用户在一家厂家购买了一块做工精美的床垫,其外表和包装都令这位用户很满意。用户一直很珍惜地使用着。一次,这位用户的儿子不小心把床垫划破了,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那位用户大吃一惊,这样外表华丽的床垫,中间竟是些乱七八糟的破纸片、尼龙袋、鸡毛……用户很生气,马上与厂家取得了联系,可厂家的人一会儿说他们厂根本不可能出现这种质量问题,一定是搞错了,一会儿又丢沙包似的让他找负责人,然而这个负责人是怎么也找不着。最后用户找了许多相关部门,历经千辛万苦,终于为自己讨回了公道,那家厂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看到这,我不禁连声叫“好”。

  真是大快人心,象这样的报道我们经常能看到,我们在不知不觉中学会了明辨是非,懂得了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这些例子也告诉那些不法分子不要目中无法,“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社会最终是保护广大老百姓的利益的。我们少年儿童更应该学法、知法、懂法、用法,争做一个合格的小公民。

法律作文400字 篇6

  大家知道:法律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法律和道德是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的。提到“法律”这个词,就会给人以一种权威、崇高、神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习惯、道德一样,都给人们做着榜样。

  法律是神圣、神秘、威严、崇高的,它就像一个守护神,伴随在我们身边,时时刻刻保护着善良的人们;法律,就像天空中无数的星星,指引着人们走向光明的道路;法律,就像齐天大圣,用它那双火眼金睛来明辨是非,扶善惩恶。

  现在我们生活的社会,有许多社会上的年轻人进网吧。虽然,他们的父母有管过、批评过,但他们还是执迷不悟,觉得没关系。有些人把家里的钱花光了,就抱着侥幸的'心理出去抢劫、赌博、和别人同伙贩卖。可他们有没有想过,过着这样提心吊胆的生活,是迟早有一天会被法律制裁的。

  我们要遵守法律、做一个合法公民,要用行动去证明:严格要求自己,在校遵守法律法则,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树立法律意识,学习用法,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识别是非能力,学会拒绝不良诱惑,许多青少年因为法制观念不强,抵御诱惑能力差,最终误入歧途,悔之晚矣。我们要以此为戒,让那一些些触目惊心的画面离我们远去。

  我们每一个青少年都应该认真学习各种法律知识,一道来遵守并维护法律,让法律成为我们成长的守护神,使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和谐快乐地生活!

法律作文400字 篇7

  我国有句俗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走路有走路的规矩,说话有说话的规矩,做事有做事的规矩,这些规矩就是法。

  以前我以为我们是小学生,法离我们远着呢!甚至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法,其实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有一些未成年人,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一时冲动便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然而在这场悲剧中受害的又何尝只是一方,他不但给对方带来巨大的痛苦,同时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巨大的损失和痛苦,断送了大好的前程。在这里我要真心的和那些人说几句话:朋友们,多学一些法律常识吧!把勇气和精力用在学习上,用在对坏人坏事的斗争中,你才是真正的英雄。在这里我也对那些围观的人说一声:同学们,不要再“呐喊,助威”了。如果没有你的“呐喊,助威”也就没有悲剧的发生,把你的呐喊声用在奥运会赛场上那该多好啊!

  一提起法,我既惊讶,又庆幸。惊讶的是触犯法律竟是那么不经意的事;庆幸的是我自己没有走上违法的路。许许多多的感慨不能言表,于是写下来和同学们一起交流交流,我想同学们也一定会有同感的。

  同学们,我们是国家的小公民,社会的小主人,我们应该学法、懂法、守法,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法是国家为了使大多数人生活的更好而给人们的行为规定的一种规范、标准和尺度。为了我们的碧水蓝天,为了我们的明天,让我们自觉学法、守法。因为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法律作文400字 篇8

  近几年来,国家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家长一听到保护这两个字,有一些家长就会认为保护孩子只是让孩子不受到伤害,事事都顺着孩子。有一个案例是这么说的:有一个男孩叫小杰,他之前成绩很好,同学们对他印象也不错,可以说小杰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可是,有一段时间他迷上了网络游戏,就不停找借口向父母要钱去网吧上网。父母为了换来孩子的笑脸,就给了他钱。后来他的父母发现他拿钱去网吧上网,就不给他钱去上网。小杰因此而离家出走,因为小杰不去打工赚钱,他就整天出入KTV等场所,所以小杰的钱很快挥霍完了。后来他在社会上结交了所谓的大哥。那些人是无业人员,他们唆使小杰去偷去抢。

  最后,小杰被警察带走,从那以后,他的父母就痛不欲生。按照这个案例,小杰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本原因是因为小杰法律规定:未满18岁的孩子不能进网吧、营业性歌舞厅等。俗话说:小时偷针,大时偷金。要是小时候开始学偷别人的东西,长大之后,慢慢地你就会走向犯罪的深渊。我们从小就学习法律知识,长大才不会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事。法律其实离我们很近,它伴随我们一步步成长。

法律方面论文范文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法律方面论文范文一:车贷险三类纠纷的法律分析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诈骗的案件

  涉嫌贷款诈骗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诈骗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诈骗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诈骗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Castellainv.Preston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法律方面论文范文二:法律文化理论研究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求一篇论文,以”生活中的法律”为主题

刑法和合同法问题
一一解答
1取车时发现车被撞伤。问车库是否属于交通道路
答:这里的车库显然不是交通道路,交通道路是指相对开放的公共场所,允许机动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正常行驶的公共交通设施。车库,只能属于寄存保管车辆动产的一个场所。

2该事故是否为交通事故
答: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所谓交通事故是指,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是,违法交通运输领域内的公共安全,而造成不特定的人或者财产的损失、并且这个损失存在随时向不特定多数人扩张的可能性。该事件与一般的某人将某人的东西砸烂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3还是甲与停车场之间的履约问题。
答:是甲与停车场之间的保管合同履行问题,甲可以持有缴纳停车费用的单据主张,保管合同成立,并追求停车场的负责管理人员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4当然你也可以主张侵权责任。本案中,对于撞伤车辆的行为人来讲 她存在过失或者故意,停车场的负责人肯定是过失,因此这个要么是双过失的共同侵权或者是一方故意、另一方过失共同侵权。但是无论哪种侵权之诉,停车场都将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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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窗下的泪 怎样活着才叫真正的自我?面对这个缤纷而绚丽的世界,我常常这样反复地问自己,也常常在有星星的夜晚寻找着答案。 今天,我听了少管所的各位同学的演讲,字里行间流露出对往日的忏悔,对自由的渴望,对生活的憧憬。他们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诫每一位青年朋友“切勿一失足成千古恨”。 曾经,他们在父母双手组成的溺爱湾里欢欣地活着; 曾经,他们是重点中学的学子; 曾经,他们有过太多太多美丽而神奇的梦境; 曾经,他们像普通人一样自由自在地生活着; 可是,就在那副亮铮铮的手拷戴上双手之时,泪水如溪流般流下脸颊。此时此刻,才懂得生活不是游戏,偷懒者不会在世上留下昂然的身影,罪恶者一定会得到应有的惩罚。希望成了泡影,生活不再有声有色,一切的一切将在铁窗中化为虚有。他们忏悔,他们悔恨,可是岁月的判官是无情的,他赋予他们的是铁窗高墙下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生活。 听了他们那一段犯罪的历史,真正让我觉悟到应该谨慎交友,应该远离毒品,更应该踏踏实实地学习和做人。记得其中有一位名叫吴亮的同学。他就是因为受了哥儿们义气的毒害,才一步步走向罪恶的深渊,用刀子捅死了别人,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朋友,就因为“朋友”这两个简单的字眼使吴亮永远告别了自由。是问,一个没有自由的人生又有什么乐趣可言呢?吴亮同学不仅自食恶果,他还连累了自己的家庭。当吴亮的母亲得知这个消息后当场晕倒在地,爷爷奶奶也因受不了这种打击而相继去世,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就这样变得支离破碎。 人生的道路不可能像北京长安街那样平坦笔直,更不可能永远铺满鲜花与掌声。其实,生活就像自己撰写的一部历史。这历史记载了你漫漫人生之途的每一瞬,而短之又短的每一瞬却是悠远的永恒。当你面对错误之时,如果你选择了堕落,那么便一发不可收拾,不久以后的你将会成为少管所那些同学的化身;相反,如果你知错就改,坦然、诚恳地面对错误,那么你选择的就是天堂,而不是刀光剑影的地域。 泪水不能冲刷掉心灵的污垢,忏悔不能抹去往日的罪恶,只有依靠实际行动才能在痛苦中深沉地反思,然后一步步傲然走出铁窗,走出高墙,走向成熟! 每个人都有奋斗和拼搏的权利,为了东方那一轮冉冉升起的太阳,朋友,把痛苦和失意交织的往昔留给过去吧!明天,在春风又一次从天外吹来,在杜鹃又一次如火般绽放的时候,请自信地告诉自己:我会重新塑造一个崭新的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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